“痛经假”该立法吗?制度缺陷致女性左右为难
日前,广东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办法(送审稿)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。“送审稿”中提出,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,女职工可以带薪休一天“痛经假”,引起不少女性广泛关注。
有谁会去医院特地开一份“痛经证明”拿到用工单位?医院要开证明凭据什么标准?痛经算不算是医疗机构范畴的“病症”?其实,痛经休假是否适合立法,一直以来颇有争议。
积极呼吁的一方认为,痛经确实是很大一部分女性面临的问题,各种不同的调查结果都显示,有至少二至四成的女性在经期会面临痛经问题,而这些干扰确实造成了她们学习、工作上的阻碍,使得工作期间身体不适、心情烦躁等等。痛经请不到假不利于女性员工身心健康,但这些问题长期以来一直被忽视。
某健康网站:女性经期是影响现代职业女性健康的一大薄弱环节,也是引发现代职业女性身心疾病的高发期,这已是不争的事实……女性就业难在今天是一个客观事实,并不会因为女性没有经期休假就大为改观。相反,如果一个企业雇主能够给予女性相应的人为关怀,倒可以提升女性员工的忠实度和稳定度,对企业长久发展是利大于弊。
英国妇产科教授戈迪斯:一些女性在月经期非常不舒服,上班也是一种挣扎,心情也很差。这种状态时很难有动力工作,或是高质量地完成任务。在生理期给女员工放假可以让她们在工作时更有动力,效率更高。
尤其是在工厂从事较为繁重体力劳动的女工群体,对于月经假的诉求由来已久。今年妇女节期间,深圳手牵手工友活动室发布了征集数月的“带薪月经假十大理由”,该活动征集到了211位工业区女工意见,她们呼吁国家尽快立法,让女职工每个月可以有至少1-2天的带薪休假。
手牵手工友活动室:工厂不合理的生产制度(超长加班、产量高、重复性劳动、休息时间少、夜班制度、站立作业或长时间坐着作业、上厕所要离岗证、限制上厕所时间、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等),不仅没有给与女工调理的条件,而且还增加了女工经期的身体负担。如此,如果经期还没有特别保护,出台法律给与月经假,女工的身体就很容易受到伤害,从而为月经苦恼。
事实上,对于经期女职工的保护措施,我国国家和地方已经有过不少规定,国际上的相关法规更是早有讨论,该议题进入公众视野已经有好几年了。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中明确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二十六条:“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,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,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。妇女在经期、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受特殊保护。”
《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》:“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,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,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。”
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2008年发表提案,称有78.5%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。因此建议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,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,休假时间建议可为一天或调休一至两天,有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。
2009年湖北省新修订的《女职工保护法规》:“女职工痛经可休假2天。”
安徽省2012年出台法规:“从事高空、低温、冷水、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,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两天。”
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:“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,在月经期间,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。”
《日本劳动标准法》第67条:“女性在经期苦痛或工作对女性行经有妨碍要求经期假时,雇主不得继续使其工作。”
台湾《两性平等工作法》修订案:“除了所有职工都享有的30天半薪病假以外,女性每年可以有3天生理假。”
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,女性每月有2天的生理假。
但这些规定通常没有硬性指标,也缺乏实施的强制力。所以即使有条文,却鲜为公众所知,企业所用,尤其是有着切身利益的女性劳动者,受这些规定所惠少之又少。
而与此同时,对于月经假,也有很多人提出立法是否合适,表示担心:
@麦兽兽:“痛经假”面临的两难处境在于:一方面,将痛经从其他因病请假中区别、单列出来,背后的逻辑,可能依然是将女性(因生理原因)等同于弱势,需要特别关照、区别对待,甚至过度保护。另一方面,就现状而言,很多企业对于女性痛经的疾病性质认识不清,导致极少有女职工会到医院开证明,甚至痛到深处也不敢请假,通过专设“痛经假”,有利提升社会和企业的女职工保护意识。……因此,“痛经假”出台,最让人担心的不是企业负担,而是规定出台之后,如何执法,会不会像“高温补贴”、“节假日加班工资”一样,陷入“政策高大上,现实然并卵”的境地。
《大西洋月刊》网站某报道:随着这些国家设法增强工作场所的男女平等,生理假引起了争论。这些政策是进一步强化了“女人是弱者”的观念,还是通过把女性的生理需求与产假同等对待而促进了平等?
联合国妇女署驻中国代表处某官员:生活中,女工就业时容易比男工遭遇更多歧视,如果从法律上确定女性经期假,厂主可能会认为提高了用人成本,无形中提高了女工就业门槛。
国际在线某评论:“痛经假”作为一个新生事物,如果不是以国家立法的高度而仅仅是地方性法规、制度的方式去推动,恐怕有些用人单位还会对此置若罔闻,因为在一些民营私企,对于国家大法《劳动法》的遵守和执行尚且不尽人意,更何况一部地方性法规了。……一个最实际也是最紧迫的问题,即这个假一旦在企业中实施,如何避免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会因此而更加歧视女工,在招聘过程中尽量多招男工。
确实,在现有法律和社会文化之下,“痛经假”既是一部分女性切实的急迫需求,又有可能加剧女性在用工市场中所遭遇的不平等待遇,强化女性生理“弱势”的刻板印象,并且如何落实有效的痛经假也是困难重重。无论如何,对于痛经要不要休假的讨论是必要的,在争取、质疑的过程中,女性的主体性才会更加彰显。这个假,你想休吗?
本文来自“女声网”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genderwatch.cn:801/detail.jsp?fid=305366&cnID=900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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